正修科技大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系友會組織章程 |
第一章 總則 |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「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 |
第 二 條:本會宗旨:促進系友情感交流,砥礪學行,推展學術及工程技術。 |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內。 |
第 四 條:本會之會務為: |
一、促進會員聯誼與合作。 |
第二章 會員 |
第 五 條:凡於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、所,肄、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 |
第 六 條:凡現於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、所,就讀同學,均為本會學生會員。 |
第 七 條: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正修科技大學工管工程學系、所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榮譽會 |
第 八 條: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: |
一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|
第 九 條: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 |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 |
第 十 條:本會會員權利之保障: |
一、盡義務之會員,享有第八條所訂定之各項權益。 |
第三章 組織 |
第十一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下設會務委員會,系所畢業各屆 (各班)得推選一人為委員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第十二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委員推選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委員互推選一員代行其職。 |
第十三條:本會設幹事若干人由會長任命,負責系友會訊,財務管理,活動策劃。 |
第十四條:本會會長,委員及幹事均為義務職。 |
第四章 職權 |
第十五條:會長之職權 |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。 |
第十六條:會務委員會之職權 |
一、選舉會長。 |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職權: |
一、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。 |
第十八條:幹事秉承會長之指揮,負責推動本會事務。 |
第五章 會 議 |
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,必要時得由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、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|
第 廿 條:會務委員會每一年召開一次。 |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|
第廿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|
一、自由認捐、樂捐或募捐。 |
第廿二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廿三條:本會之決算與次年之預算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,由會務委員會審查及編列後提請會員大會追認通過。 |
第七章 附則 |
第廿四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修改之,會員大會會員須過半數之出席,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施行之。 |
第廿五條:本會會員有損本會名譽者,得經會務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。 |
第廿六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 |
系友會組織章程
by 施富川, 2010-03-30 17:30, 人氣(2300)